一、财产案件,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,比照下列比例交纳: |
序号 |
标 准 |
公 式 |
1 |
不满10000元的 |
每件交50元 |
2 |
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2.5%交纳 |
X·2.5%-200 |
3 |
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,按2.0%交纳 |
X·2.0%+300 |
4 |
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1.5%交纳 |
X·1.5%+1300 |
5 |
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1.0%交纳 |
X·1.0%+3800 |
6 |
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0.9%交纳 |
X·0.9%+4800 |
7 |
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0.8%交纳 |
X·0.8%+6800 |
8 |
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0.7%交纳 |
X·0.7%+11800 |
9 |
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,按0.6%交纳 |
X·0.6%+21800 |
10 |
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 |
X·0.5%+41800 |
二、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|
1 |
离婚案件按件收费,财产总额不超过 |
每件50元 |
2 |
离婚案件超过20万元的的部分 |
0.5% |
3 |
人格权案件按件收费,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|
11-500元 |
4 |
人格权案件,赔偿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 |
1.0% |
5 |
人格权案件,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 |
0.5% |
6 |
其他非财产案件 |
每件100元 |
三、其他类型案件收费标准 |
1 |
知识产权案件,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|
500-1000元 |
2 |
知识产权案件,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 |
见财产案件 |
3 |
劳动争议案件 |
10元 |
4 |
行政案件:商标、专利、海事 |
100元 |
5 |
其他行政案件 |
50元 |
四、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|
序号 |
标 准 |
公 式 |
1 |
没有执行金额或份额的 |
50-500 |
2 |
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|
50元 |
3 |
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|
1.5% |
4 |
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|
1% |
5 |
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|
0.5% |
5 |
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|
0.1% |
五、诉讼保全案件收费标准 |
序号 |
标 准 |
公 式 |
1 |
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1000元,每件交纳30元 |
30 |
2 |
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1%交纳 |
X·1%+20 |
3 |
超过10万元的部分,按0.5%交纳 |
X·0.5%+520 |
最高限额5000元 |
六、特别程序收费标准 |
1 |
依法申请支付令的,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/3交纳。 |
2 |
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,每件交纳100元。 |
3 |
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,每件交纳400元。 |
4 |
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,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,但是,最高不超过30万元。 |
七、受理费减免的特殊规定 |
1 |
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2 |
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3 |
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,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4 |
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,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,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5 |
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,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|
6 |
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:
(1)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;
(2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
(3)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,无其他收入的;
(4)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;
(5)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。 |